在我國企業所遭遇的稅務危機事件中,很多都與發票有關,這是我國的特色。無論是稅務機關還是企業,往往堅守著一個“原則”——沒有發票就不能稅前扣除,其實不然。很多與發票有關的稅案,存在被“冤枉”的嫌疑。
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稅前扣除的三個基本原則是:“實際發生”、“與取得收入有關”及“合理”。就“實際發生”原則而言,要求企業對申報扣除的成本、費用,應當提供證明其實際已經發生的適當憑據。然而,在稅務處理中,人們往往將實際發生/真實性與取得發票完全的劃上了等號。
用適當憑據對申報扣除的交易事實進行評價,必須根據誠實信用的經濟和商業實質進行判斷,而不僅是法律形式。發票只是證明交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之一,而諸如合同、支票等輔之以完善的內部稅務控制制度,只要可以證明費用的合理性、適當性,同樣可以確認其實際發生了,應當是可以稅前扣除的。應當注意到:實際發生≠實際支付,應當確認≠取得發票。
真實性原則是與權責發生制密切相關的原則,將發票作為確認發生的唯一憑據在一定程度上是收付實現制,與企業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、配比費用可能存在時間差。企業在年度申報納稅時,某些支出可能按權責發生制屬于當期應該扣除,但由于沒有付款,暫時沒有取得發票。
以下兩種情況,值得考慮:
1、企業有的業務無法取得發票或不需要發票的情況
比如,像某些其他事項核算都很準確的五星級賓館,也可能從集貿市場采購餐飲物資,小的集貿市場很可能就是沒有發票的;再比如,進口免稅物資。
2、取得不合格發票、甚至假發票真交易的情況
比如,像有的發票內容真實,金額準確,但不符合發票管理規范。嚴格意義上講,只能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對發票使用不規范進行處罰,不能對存在瑕疵的發票的真實交易實質進行否定。
總之,沒有發票就不能稅前扣除的做法是不嚴謹的,應當關注企業經營事項的經濟本質,而不僅是其法律形式。在此提醒企業關注,避免不必要的稅務支出!在稅務危機的處理中,善于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、正當權益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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